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488号
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泰安里24号楼1门1102。
负责人:徐跃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宗月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宗月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彩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