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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执异141号

陈晨与周大盛、唐晓华、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人异议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晨,周大盛,唐晓华,张鸿俊,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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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执异1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唐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晨,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周大盛,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唐晓华,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第三人:张鸿俊,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第三人: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2016)甘01民初字第162号陈晨与周大盛、唐晓华、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及第三人张鸿俊、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盛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盛公司称,法院查封天盛公司名下涉案土地419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1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标的为1700万元,根据涉案土地评估报告显示,查封土地每亩价格为30万元,故查封419亩土地属超标的查封,请求对超标的查封的土地予以解封,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2016)甘01民初字第162号陈晨与周大盛、唐晓华、天盛公司及第三人张鸿俊、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天盛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武威市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7宗419亩土地。为此,天盛公司��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异议。另查明,甘肃开瑞土地咨询估价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甘开瑞土(2016)估字第202号《土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土地每亩价格为30.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结合本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700万元,涉案土地每亩价格为30万元,而本院查封天盛公司名下涉案土地419亩,明显超标的查封,故本院超标的查封天盛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对超出标的部分土地的查封,异议人天盛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异议人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2、撤销本院(2016)甘01执保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武威市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武国用(2013)第000161号、武国用(2013)第000020号、武国用(2014)第000134号、武国用(2013)第000073号、武国用(2014)第000272号、武国用(2015)第000004号土地的查封。3、继续查封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武威市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凉国用(2015)第73号,面积51104平方米土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建平

审 判 员  康州虎助理

审判员  王 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