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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申请破产还债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

申请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

审判员  聂 莹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