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
申请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
审判员 聂 莹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