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65号
原告:贾玉涛,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新昌,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
原告贾玉涛与被告刘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贾玉涛诉称,被告刘新昌承接工程,流动资金不足,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前后分6次通过银行转账借贾玉涛共计70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借款月息2%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