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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006号之一

杨龙强与王荣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龙强,王荣华,林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龙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荣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建荣,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杨龙强与被执行人王荣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王荣华、林建荣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王荣华、林建荣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王荣华、林建荣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王荣华、林建荣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刘  文  越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