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202执1147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申请刘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立,李京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