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艺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张振英,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涛,经理。被执行人杜波,女。被执行人杨永臣,男。聊城市艺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市东润纺织有限公司、杜波、杨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润纺织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润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1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