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905号原告方思财,男,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李永恒,律师。被告杨远田,男,汉族,地址:新县城关诉讼代理人吴继英。第三人潘从记,男,地址:新县城关诉讼代理人潘保军,第三人潘从记之子。诉讼代理人黄祥远,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方思财、杨远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思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思财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长 扶元梅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