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272号
原告:常熟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五楼511-7室。
法定代表人:戴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岚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原告常熟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岚山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常熟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3元,由原告常熟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