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史红群,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刘明宇,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史红群因与被申请人刘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明宇的车库及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史红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明宇购买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柏屹湖畔华庭小区,8号车库,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刘明宇购买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柏屹湖畔华庭小区,D-24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