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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史红群与被申请人刘明宇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红群,刘明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史红群,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刘明宇,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史红群因与被申请人刘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明宇的车库及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史红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明宇购买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柏屹湖畔华庭小区,8号车库,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刘明宇购买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柏屹湖畔华庭小区,D-24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