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12号
原告:张听说,男,197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邵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听说与被告魏邵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听说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听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听说负担。
审判员 朱建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