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366号

韩良伟与匡新征、匡立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良伟,匡新征,匡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韩良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新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立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良伟与被执行人匡新征、匡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342号,执行标的额为504400元。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36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共计331000元,剩余案款173400元及滞纳金、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直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