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398号
原告:佛山市同畅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明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胜明。
原告佛山市同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明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同畅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12元,减半收取计593.06元(原告已预交1186.12元),由原告佛山市同畅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93.06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张娃雯
人民陪审员 陈惠兴
人民陪审员 梁丽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艳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