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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648号

越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某某,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被执行人越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刘庄村委王楼村。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小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越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越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越某某(身份证号:412827198510063019)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注:冻结、划拨的具体金额及方式以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上示明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