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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547号

高瑞霞与刘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高瑞霞,刘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547号

原告:高瑞霞,女,1981年6月1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庆,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骥,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婷,女,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霞诉被告刘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瑞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瑞霞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0元,由高瑞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