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8)肥东执字第164号

司开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开江,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肥东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司开江,个体户。

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

法定代表人:姚本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合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名称现变更为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民委员会。该村民委员会现在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店埠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民委员会存在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店埠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94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1998)肥东执字第164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司开江,男,1955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东县店埠镇草坎村民组。

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

法定代表人:姚本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合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肥东县店埠镇四站村民委员会名称现变更为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民委员会。该村民委员会现在肥东县店埠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民委员会存在肥东县店埠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94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