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53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海军,男。被执行人卫养斌,男。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卫养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张海军、卫养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军、卫养斌的银行存款658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