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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326号

王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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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326号

申请人:王某。

被

申请人: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屠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屠某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王某提供保全担保的刘允坤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子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