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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79号

孙延民与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延民,沈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孙延民。被执行人沈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延民与被执行人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