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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熊跃英与被执行人袁先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跃英,袁先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熊跃英,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袁先群,女,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跃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到位264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