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嫣,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荣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翁士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建璋,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根,南,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帮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冬兰,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士元,南,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嫣、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域置业有限公司、余建璋、林海根、刘帮风、翁冬兰、翁士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字第1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诉讼材料显示,本案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均在杭州市江干区,本案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本案应由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干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原审原告洪嫣选择了原审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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