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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字824号之一

林成团、徐赞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成团,徐赞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成团,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徐赞清,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成团与被执行人徐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