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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653号

罗国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国优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653号

被执行人:罗国优,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本院在执行罗国优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廖 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