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王静静,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高鼎昌,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丁克华,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孙云娜,女,1988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刘朝杨,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郭建红,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陈传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4年8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孙洁,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郭福龙,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高青秀,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卫茹丽,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邓欣,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郭莉莉,女,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执行人:赵晓岑,女,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吴修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唐春香,女,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刘文瑜,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朱长清,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樊少丽,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高秀林,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天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静静、高鼎昌、丁克华、孙云娜、刘朝杨、郭红建、陈传涛、张玲、孙洁、郭福龙、高青秀、卫茹丽、邓欣、李炜、郭莉莉、赵晓岑、吴修海、唐春香、刘文瑜、朱长清、刘莉、樊少丽、高林秀与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