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1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好人缘便利店,经营场所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区农商银行边。经营者:徐岩树。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好人缘便利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
代理
审判员 洪颍雅
代理
审判员 赖世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