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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884号

张海英与张伟、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英,张伟,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

被执行人:张伟。

被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张伟、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