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781号
原告:汪某某,女,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翰龙国际*号楼*单元***室。
被告:吕某甲,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府城书苑C区*单元***室。
被告:吕某乙,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和平学苑*号楼*单元***室。
被告:吕某丙,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翰龙国际**号楼*单元***室。
被告:吕某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翰龙国际*号楼*单元***室。
被告:刘某某,女,192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翰龙国际**号*单元**号车库。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