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747号
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榕、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庆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隆盛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盛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