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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747号

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747号

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榕、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庆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万利达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隆盛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盛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