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43号
原告:苏洪年,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郁茂,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春明,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年诉被告谢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苏洪年负担。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