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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596号

原告肖丽宁与被告何天湖、徐立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肖丽宁,何天湖,徐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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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596号原告肖丽宁被告何天湖委托代理人王玉玉被告徐立峰原告肖丽宁与被告何天湖、徐立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丽宁、被告何天湖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玉、被告徐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丽宁诉称:甘M*****号“东风风神”牌小轿车是原告人于2014年3月4日出资购买的,车辆所有权人是原告。2015年10月6日傍晚,何天湖以徐立峰借款2.5万元没有归还为由,强行扣押了徐立峰驾驶的属于原告所有的小轿车。原告找被告要自己小轿车,并向被告声明小轿车属于原告的合法财物,扣押车辆属于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返还扣押的小轿车。该车辆属于原告业务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被告扣押车辆后,致使原告出行不便,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甘M*****号“东风风神”牌小轿车一辆;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从2015年10月6日扣押至归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肖丽宁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

被告何天湖辩称:2015年4月8日,原告丈夫徐立峰把他们的甘M*****号“东风风神”牌小轿车开来我们家里做抵押,向我们借款2.5万元,约定一个月时间归还借款。我们把车放到了何天荣家里;后来何天荣把车还给了徐立峰。借款到期后,徐立峰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我们催要款项时,大概是2015年10月上旬,他们把车开来放到了我们租住的地方,具体是谁开来的我不清楚。后来我们把车开到老家存放至今。车辆存放期间我们没有使用过车辆。被告何天湖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何天湖现金25000.00(贰万伍仟园整)以甘M*****小车做抵押,用期一个月。借款人:徐立峰2015.4.8”。经质证,原告肖丽宁与被告徐立峰对借条均无异议。

被告徐立峰辩称:2015年4月6日,我朋友肖永智、何天荣在宁县和盛街道找到我说需3万元急用,让我帮忙给他们借款。我借了几家没有借到。最后他们让我把车抵押给何天湖,在何天湖处给他们借款。2015年4月8日下午,我就跟何天荣、肖勇智一起开车到何天湖住的地方。我给何天湖打了一张2.5万元的条子,向何天湖借款2.5万元,说好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5分钱。当时我就把车交给了何天湖。借到钱之后,肖勇智拿了1.1万元,何天荣拿了1.4万元。何天荣让我2015年5月8日过去开车,后我过去开车时,何天荣说他们没有凑够钱,先把五月份的利息清了,待6月8日钱凑够将借款归还后再把条子撕了。当时何天湖在场,何天荣向何天湖支付了��息。同年5月10日,我从何天荣手中开走了车辆。车开走后再没有人说过借款的事情,也没有人联系我。同年10月6日晚上,有两个人在西峰区质监局门口将我的车强行开走,放到了何天湖老家。当晚我就给肖勇智、何天荣打电话,何天荣说他没有钱,肖勇智说八月份的时候他把钱都还给了何天荣,让何天荣把钱还给何天湖并把条子撕了。车被扣之后,我就再联系不上何天荣了。该车辆属于我妻子肖丽宁所有,我抵押给何天湖的事情肖丽宁也不知情,现要求将车辆返还给肖丽宁。被告徐立峰申请证人肖勇智出庭作证:肖勇智陈述:徐立峰以车做抵押在何天湖处借款2.5万元。借到钱后我给徐立峰打了一张2.5万元的条子,从徐立峰手中拿走了钱。当时说这笔款我拿1.1万元,何天荣拿1.4万元;但实际上我拿了9650元,徐立峰用了1350元,何天荣用了1.4万元。当时借款时说车抵押一个月。借款到期后钱没有归还,徐立峰要用车呢。经何天荣与何天湖协商,徐立峰将车开走了。当时我不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这是徐立峰电话上给我说的。车开走后,我把给徐立峰打的条子抽走了,后面的事就由何天荣处理。因为徐立峰拿的1350元是从我手中拿走的,所以我给何天荣打了一张1.1万元的条子,徐立峰拿的1350元没有给我打条子。在第二个月的时候,我向何天湖支付了1800元的利息。后何天荣跟我要钱呢,因我在外地打工,我便通过银行卡向何天荣妻子打款6500元,让把钱给何天湖。后我给何天湖打电话,何天湖说他并没有收到钱,何天荣妻子又说把钱给了,鉴于这种情况,我就再没有还过钱。至于徐立峰拿的1350元,徐立峰要说这是给他的报酬的话,我也认可,因为徐立峰抵押了车。经质证,原告肖丽宁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何天湖提出给付的1800元属实,具体谁还的不清楚;车是什么时间被开走的自己不知道,2015年6、7月份其回到老家后才知道车不见了。对其他的无异议;被告徐立峰提出2015年5月10日开车的事情证人是知情的,自己拿走的1350元属于抵押车的报酬;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肖丽宁与徐立峰系夫妻关系。徐立峰与何天荣、肖勇智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何天荣与肖勇智找到徐立峰,让徐立峰帮忙借款。徐立峰询问几个人后未借得款项;后三人协商,由徐立峰将家中的车号牌为甘M*****的小轿车抵押给何天荣堂弟何天湖,向何天湖借款。2015年4月8日,徐立峰、何天荣与肖勇智三人找到何天湖,提出以甘MP09**的小轿车做抵押,向何天湖借款2.5万元,何天湖表示同意。借款时,徐立峰向何天湖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何天湖现金25000.00(贰万伍仟园整)以甘M*****小车做抵押,用期一个月。借款人:徐立峰2015.4.8”。借款后,徐立峰将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及车辆钥匙交给了何天湖。何天湖将车辆停放在何天荣家里保管。徐立峰借得款项后,将其中1.4万元交给了何天荣,将其中9650元交给了肖勇智;徐立峰自己拿了1350元作为抵押车辆借款的报酬。借款期满后,徐立峰未能向何天湖归还借款。经徐立峰与何天荣商议,同年5月10日,徐立峰自何天荣家中开走了作为抵押的车辆。因为徐立峰未能归还借何天湖的款项,2015年10月6日晚上,徐立峰驾驶的甘M*****号被他人拦住后,将车辆开回停放到了何天湖老家。因为徐立峰未归还借何天湖的款项,致使车辆不能取回。现肖丽宁提出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庭审��,肖丽宁提出甘M*****号“风神”牌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与徐立峰的夫妻共同财产。肖丽宁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徐立峰向何天湖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并约定以徐立峰的甘M*****号车辆抵押。但实际上,徐立峰借款时,将车辆及车辆钥匙交给了何天湖保管,转移了对财产的占有,双方实质上形成了质权,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而认定徐立峰在向何天湖借款时���将甘M*****号车辆出质给了何天湖占有,双方形成了质权。庭审中,经质证,徐立峰对借何天湖2.5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并无证据证明何天湖与徐立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违法问题,故认定何天湖与徐立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关于徐立峰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登记在肖丽宁名下,但肖丽宁与徐立峰系夫妻关系,现肖丽宁并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做出过约定;因此,肖丽宁提出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归个人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属于徐立峰与肖丽宁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徐立峰以夫妻共同财产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作为质押财产为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肖丽宁现提出甘M*****号“风神”牌小轿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何天湖非法扣押其车辆,要求立即归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丽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肖丽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雯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