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351号申请人王军,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纸制品厂,机构代码证:70217707-0,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投资人张秀艳,系厂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