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鲍菊花,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杨四清,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四清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弋江镇光迪街7幢13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