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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061号

陈维与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维,陈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061号

原告:陈维,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超,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陈维与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陈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