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061号
原告:陈维,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超,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陈维与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陈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