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441号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峻峰。被告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