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999号
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文龙、胡志刚(实习),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为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珊琥窗体顶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