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申,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陈建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徐永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建钟在(2016)浙0604执344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0元(含执行费8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