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233号
原告:戴仁天。
委托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炳章。
委托代理人:温炳将,男,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仁天诉被告林炳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仁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戴仁天负担。
审判员 顾建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天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