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10910号
原告:陈渝,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赵龙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祚国,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杜德均,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陈渝与被告尹祚国、杜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渝的委托代理人赵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祚国、杜德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尹祚国、杜德均归还借款105万元并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为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07年起被告尹祚国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5万元,除归还部份款项后,尚欠105万元未归还,给我出具的还款计划到期后一直未归还,经我多次催收未果。尹祚国、杜德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尹祚国、杜德均未到庭,本院依据原告陈渝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尹祚国因需资金,向原告陈渝借款110万元,并于2015年1月2日,重新向原告陈渝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尹祚国2012年11月6日在陈渝处借到现金100万元,利息3分。2015年8月27日,被告尹祚国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尹祚国2012年7月23日在陈渝处借到现金10万元,年息3.6万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尹祚国向原告陈渝出具还款计划,即从2015年8月28日以前归还40万元,同年12月30日以前归还60万元,2016年5月30日以前归还65万元。期间被告尹祚国已归还原告陈渝借款5万元,现尚欠原告本金105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理应共同归还借款。原告陈渝要求被告从2012年11月6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时为止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尹祚国、杜德均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尹祚国、杜德均归还原告陈渝借款105万元以及从2012年11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尹祚国、杜德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