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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567号

徐李耀如与马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李耀如,马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567号原告徐李耀如,被告马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如与被告马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如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马翠忠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0000元,并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耀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马翠忠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许抵押、质押、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