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567号原告徐李耀如,被告马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如与被告马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如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马翠忠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0000元,并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耀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马翠忠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许抵押、质押、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