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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635号

吴钢与陈小杭、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钢,陈小杭,傅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635号

原告:吴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杭。

被告:傅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钢诉被告陈小杭、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