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635号
原告:吴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杭。
被告:傅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钢诉被告陈小杭、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