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德刚。被执行人刘成霞。被执行人郑全文。被执行人单晓梅。被执行人杨敬伟。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刚、刘成霞、郑全文、单晓梅、杨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