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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360号

古玲与丁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伦,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玲。

上诉人丁伦因与被上诉人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点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丁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丁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学林

审判员  刘秋菊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