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195号
原告:高根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主要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荣诉被告陈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根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