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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610号

(2016)湘1129民初1610号原告吴伟文诉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伟文,陈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610号

原告:吴伟文,居民。

被告:陈思,居民。

原告吴伟文与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6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吴伟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更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或申请延期审理并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伟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吴伟文负担。

审 判 员  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