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名贤路188号,实际经营地江阴市香山路曼度街区10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卞明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伟。
上诉人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君
审 判 员 缪凌
代理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