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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保3号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保3号

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高新华。

委托代理人:孔柯华,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贻云,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毕萌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备件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沈阳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