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1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张玉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张玉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张玉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3月份占用邵庄镇张庄村土地233.6平方米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第62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作出了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当事人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5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41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张玉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牵头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