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55号申请人曹德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地址商南县城南坪路法定代表人任长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德良与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00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支付合伙分配资金6636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源公司与申请人曹德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源公司现支付曹德良执行款50950元,扣除曹宗乾应承担的部分,下欠利息双方协商后自行给付,执行费956元由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00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勇
审判员 范进生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