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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曹德良与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德良,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55号申请人曹德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地址商南县城南坪路法定代表人任长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德良与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00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支付合伙分配资金6636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源公司与申请人曹德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源公司现支付曹德良执行款50950元,扣除曹宗乾应承担的部分,下欠利息双方协商后自行给付,执行费956元由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00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勇

审判员  范进生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