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2执162号

张登燕申请执行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登燕,李朝阳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燕,女,1962年8月21日生,苗族,大专文化,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李朝阳,女,1964年11月13日生,苗族,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榕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朝阳在五日内归还张登燕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李朝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朝阳系榕江县文物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每月工资除扣掉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保金外,本院还扣留了其3500元的工资收入,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除了上述扣款外,李朝阳只有1127.71元的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该情况跟申请执行人张登燕反馈后,张登燕表示知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宋文举

审判员  龙家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