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珍喜家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35号1-4层。法定代表人舒心,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艳娇,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972年5月22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17号5单元602室,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万达公寓B栋1903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珍喜家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刘艳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星
代理
审判员 曲耀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